衡陽市城鄉建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衡陽市城鄉建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衡陽市境內從事城鄉建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是在衡陽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執行政府和上級協會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聯系的橋梁作用。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提高我市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衡陽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衡陽市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
第五條 本會地址:衡陽市船山大道28,郵編:42100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研討城鄉建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政策;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訴求。
(二)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市住建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協助相關部門或接受委托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或參與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和行業技術標準的編制和修訂;
(2)組織或參加住建行業企業資質審查、年檢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的具體審辦;
(3)承辦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開發的鑒定推廣;
(4)承辦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的咨詢論證及評估審查;
(5)組織舉辦技術、管理法規等研討、培訓和講座;
(6)參與建設市場的建設與管理,規范和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
(四)組織開展或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優秀企業、先進個人、優質結構、優質工程、“金雁獎”、“芙蓉獎”、“魯班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認證、信用評價等方面的評審、推薦、表彰、獎勵等活動。
(五)總結、交流和推廣城鄉建設行業在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職工教育、體制改革等方面的經驗和成果,引導和推動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六)開展本行業基礎資料的收集、統計和經營管理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方針、政策、法規等提供科學依據。
(七)積極促進行業間的橫向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同行業的聯系。組織專題考察活動,拓寬經營決策者的視野,借鑒先進經驗,取長補短。
(八)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九)依靠法律、法規調解會員糾紛,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系
(十)承擔相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其它有關事項,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特別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分別按照以下要求和條件辦理:
(一)團體會員:本地區具有法人資格的縣(市、區)和有關產業部門的建筑業協會,承認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業自律公約,自愿申請加入,經批準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在本地區工商局注冊的建筑企業,承認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業自律公約,自愿申請加入,經批準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三)特別會員:在本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地建筑企業,承認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業自律公約,自愿申請加入,經批準可成為本會的特別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填寫會員登記表,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各種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章程規定及時繳納會費并提供贊助;
(四)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申述理由,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沒有按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全體團體會員、單位會員推選的代表擔任。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本會財務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和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據住建事業的需要及城鄉建設有關行業的發展,決定設立相關的行業分會或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